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
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号——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》、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文件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
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》的规定,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
我们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。
一、关于关联交易及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
求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
事,本着对公司、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,对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
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,相关意见如下:
监管指引第 8 号——上市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的规定,公司与关联
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,不存在与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
此外,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,认为:日常关联交易是
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必要的、持续性业务,相关程序规范,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
要,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。
况。
二、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》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独立董事,就《2022年度
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》发表如下意见:
经核查,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,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部门
规章的要求,内部控制机制完整、合理,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;公司的管
理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投资、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、充分、有
效,符合公司实际情况,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。我们认为《2022年度
内部控制评价报告》真实、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。
三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
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
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,作为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,就公司续聘
经核查,容诚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,执业过程
中按照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》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,
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,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、客观、公正,
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。
四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
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》(财会[2021]35 号)、
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》(财会[2022]31 号)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
更,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
益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
《公司章程》规定,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。
五、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
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—上市公司现金
分红》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,具备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合理性,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
展,符合公司实际情况,基于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及资金需求的考虑,从公司发展的
长远利益出发,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,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
情形。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:不派发现金红利,不送红股,不以资本公积
金转增股本。
独立董事:
侯浩杰 易永健 贺喜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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